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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1999)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续志工作的要求,我市从现在开始进行续修1986—2000年志书的准备工作。为确保续志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全面反映十几年来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教训,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成败的标准,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革、发展、稳定为主线,在强化宏观、突出特点和展现优势上下功夫,编修一部能够全面系统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面貌,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的志书。
二、任务目标
续修哈尔滨市和区、县(市)两级志书。其中《哈尔滨市志》 1部(三卷本);区志 7部:《道里区志》、《道外区志》、《南岗区志》、《香坊区志》、《太平区志》、《动力区志》、《平房区志》;县(市)志12部:《五常市志》、《双城市志》、《阿城市志》、《尚志市志》、《巴彦县志》、《呼兰县志》、《宾县志》、《依兰县志》、《延寿县志》、《木兰县志》、《通河县志》、《方正县志》。共计20部,总文字量约1800万字左右,其中,每部区、县(市)志文字量不超过80万字。力争用 4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编写审定工作,于2005年底前两级志书全部出版。
三、方法步骤
第一个阶段(1999—2001年)为准备阶段。主要抓好4项工作:
(一)落实任务。根据《哈尔滨市志》(1991—2000年)篇目大纲,《哈尔滨市志》采取以章为基础承编单位,按篇归口总纂,市志办统改成书的编纂方式。按照这一编纂方式,市政府与承编部门签定修志责任状,逐层落实编纂任务。各区、县(市)要根据各自确定的编纂方式,制定方案,落实编纂任务。
(二)抓好培训。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理论研讨会等形式,对修志人员培训,提高修志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抓好试点单位,先行一步,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三)搜集资料。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市志办制定的搜集资料提纲,抓好续志断限内入志资料的搜集、整理、鉴别和考证;工作,做到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并进行分类、建卡、存档。同时,要组织编写资料长篇,为续志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四)确定篇目。各区、县(市)和市直有续志任务的部门志办要在广泛搜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于2000年 3月底前确定续志编写篇目。
第二个阶段(2002—2005年)为编纂、审定、出版发行阶段。主要抓好3项工作。
(一)志书编纂。各承编单位都要按照市志编纂的质量标准与时限要求,认真完成志稿编纂任务。归口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抓好分篇总纂工作。市志办在对全市续志工作检查、指导的同时,要聘请专家组成若干编写组,负责最后的统改成书工作。市志及区、县(市)志在编纂中,一要坚持存真求实的方针,如实反映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重要举措、取得的成就及经验教训。二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树立精品意识,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提高编纂质量。三要坚持调查研究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去粗取精,发掘归纳最有价值的资料,并用准确精炼的语言记述出来,使志书在资料性和著述性的结合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志稿审定。《哈尔滨市志》采取分篇审定验收的方式。各章志稿由承编单位编纂领导小组审定验收;各篇志稿由归口部门牵头组织参编部门审定,市志办验收;成书稿由市地方志编委会审定验收。各章、篇志稿(初稿)完成后,要组织召开志稿评审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修改后方可上报审定验收。区、县(市)志成稿后由区、县(市)志编委会审定,报市志办验收。
(三)出版发行。《哈尔滨市志》及区、县(市)志的装帧设计按照市志办的统一规定执行。市志出版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区、县(市)志出版经费由区、县(市)财政统筹。《哈尔滨市志》的发行工作由市志办负责,区、县(市)志的发行工作由各区、县(市)志办负责。两级志书的发行工作都要采取提前预订,按数印刷,一步发行到位的办法进行,充分发挥志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工作体制,把续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任务之中。为切实加强续志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由一名副市长主抓修志工作,并吸收德高望重、身体较好的老同志参加修志的领导工作。市直有续志任务的部门,也要分别成立编委会或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主任或组长,由一名副职主抓。区、县(市)都要成立地方志编委会,编委会主任由政府一把手担任,并要确定一名副职主抓修志工作。各级志办要主动争取领导,当好参谋。
(二)选聘好志书主编、副主编,实行主编责任制。要按照专家修志的要求,选聘熟悉本地情况、懂得专业、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有较强文字能力的人担任志书主编、副主编,主编、副主编人选确定后,由政府下聘书予以确认。
(三)为续志工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区、县(市)政府的修志机构要加强,并要保持相对稳定;市直有续志任务的部门要设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续志任务的单位都要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特别是职称)到位、条件到位,并要认真解决好修;志人员的政治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问题,使他们安心修志。续志经费要列入市及区、县(市)政府的财政预算,按年拨付。
(四)把续志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区、县(市)和市直有续志任务的部门都要建立续志工作领导责任制,认真制定续志工作规划,定期检查规划落实情况,保证续志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具体要求
(一)体例规范
1、续修的《哈尔滨市志》和区、县(市)志均为一部志,由述、记、志、传、图、表、录7个要素构成,以志为主体,采取大篇体结构,横分门类,纵述史实。记述中要求“精”、求“新”、求“特”,文字精炼,篇幅适宜,实现志书“轻型化”。
2、续修《哈尔滨市志》的上限为1991年。续修区、县(市)志书的上限一般为1986年,上届志书的下限早于或晚于1985年的,续志上限可以上溯或下延,与之衔接。两级志书的下限一律截止到2000年。
3、为与上届志书相区别,要在续修志书的志名下括注时间限,如《哈尔滨市志》(1991—2000年)。
4、续修志书的记述范围一律以2000年的行政区划为准。由于区、县(市)独立成志,《哈尔滨市志》中不详记区、县(市)的内容,设区、县(市)概况栏目,并在综合统计数字中分别记清,“全市数”其中含县(市),“市区数”其中不含县(市)。
5、人物的记述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并可设人物简介、人物表予以收录。
6、统计数字以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的数字为准,统计部门未作统计的,按各行业、各部门的统计实录。
7、续修志书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纪年、称谓、数字使用、计量单位、表格制作等要按照市志办重新修订的《行文规范》执行。
8、续修志书所采用的资料,包括史料、人名、地名、年代、数据、引文等,务必考证核实,重要的要注明出处。全书要附有索引。
(二)质量标准
1、观点正确。续修志书体现的观点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符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涉外、保密、民族、宗教等政策,符合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
2、资料翔实。入志资料、数据要全面系统、真实准确,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3、结构合理。篇目设置要符合科学分类和适当兼顾社会分工的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图表、照片选用适当。
4、文风端正。文字简明、语言朴实、行文规范。
5、印制精美、校对无误。志书装帧、版式设计要符合统一规定,校对差错率低于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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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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