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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行文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市志书编写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哈尔滨市续志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续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续志的志名目次、文体文风、称谓、时间、数字、计量单位、引文注释、图、表、照片和书写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志,市属区、县(市)志。

    第二章 志名目次
    第四条 续修哈市各级志书的志名均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并括注断限起止年份。如:《哈尔滨市志》(1991―2005)、《五常市志》(1986―2005)。
    第五条 志书标题要准确、精炼,以事命题,使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标题前用汉字冠以次第序号。如:“第三篇”、“第二章”、“第一节”。节下设条目,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条题加方头括号“【】”;特殊情况可设二级目,二级目标题用“[]”。节下不设条目的,序码排序为: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六条 续志章下设无题小序,节下一般不设。章下无题序用概括的语言,记述综合性内容,文字要精炼,不宜写的过长;序与正文是宏观与微观、统帅与被统帅关系。

    第三章 文体文风
    第七条 行文一律用语体文记述体。记述内容以时为序,不要倒叙或插叙。
    第八条 文风严谨、朴实,杜绝浮词、假话、大话、套话和空话,做到言之有物、言必有据、实事求是。语言的表达要准确、简洁,具有逻辑性,避免产生歧义。不用口语和方言俗语(反映方言内容除外),不文白间杂。
    第九条 文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书写标准的简化字。
    第十条 标点符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标点符号写在行内,每个标点符号占一格,但不可出现在移行的第一格。

    第四章 称谓
    第十一条 续志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国、我市、我县等第一人称。不用概念含混不清的代名称,如“本单位”、“本局”,要直书局、公司名称。
    第十二条 涉及人名时,除引文外,不加“先生”、“同志”等类称呼。第一次出现时可加职务,如“温家宝总理”,其后连续出现时,职务省略。
    第十三条 一般不用简称、俗称。机构、文件、会议、党派等使用全称。如名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以后使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不产生歧义。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不能简称为“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应书写为“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不能简称为“社联”,应简称为“社科联”。
    第十四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权机构、报刊名称等,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
    第十五条 动物、植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其拉丁文、当地俗称。

    第五章 时间
    第十六条 公历世纪、年、月、日和时刻,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世纪、1996年10月1日、3时18分。年份不能简写,如“1992年”不能写成“92年”。
    第十七条 年份起迄及人物的生卒年用连接号“”(占一个字的位置)表示。表示年份的加“年”,如“1991-1996年”;表示生卒年的不加“年”,如鲁迅(1881-1936)。
    第十八条 记述时间,应书写具体的年、月、日,不用“去年”、“上月”、“本月”等时间代名词。不使用不确切的时间概念,如“最近”、“目前”、“以前”等。

    第六章 数字
    第十九条 数字使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行文中的统计数据一律采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的采用专业部门数据。使用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要逐一核实,准确无误。单项数与合计数、绝对数与百分数、文中数与表中数、前面数与后面数不得相互矛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汉字书写: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如一律、星期五、四书五经、九三学社、“九五”计划等。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一两个小时、二三米长、三五天、四五十等。
    3.带有“几”或“余”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如十几分钟、二十几人、一百余次等。
    4.用数字开头的句子,如“百分之八十的病人患有肝炎”中的“百分之八十” 不能写成“80 %”。
    5.表示次序的数,如“第一次”、“第五届”。
    6.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有间隔号“·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统计表中的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数、分数、比例数值等,如38、-3.7、59%、2/3、1∶500等。
    2.物理量量值、非物理量量值,如80千米、60千克、120平方米、15伏特、45万美元、9.6万册、100名等。
    3.代号、代码和其他序号,如国家标准GB2312-80、8371 部队、HP-3000型电子计算机、17/18次特别快车、93号汽油等。
    4.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
    第二十三条 为使多位数字便于阅读,可将数字分成组,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汉字四分之一字位(二分之一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不使用逗号、圆点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用“万”、“亿”作单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如二亿三千四百万可写成2.34亿,不得写成2亿3千4百万。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计量单位的使用执行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续志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它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第二十六条 行文中记述数量,要使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述,不用“少数”、“一部分”、“大多数”等含混不清的概念。
    第二十七条 记述温度采用摄氏制,摄氏度的符号℃可以作为中文符号使用。

    第八章 引文注释
    第二十八条 引用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份、标题,不使用文件号。如:2001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实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三十条 引文要按原文照录,并加引号以示引用。转引的文字,应核对原文,避免以讹传讹。原文的错字照写,在错字的后面用〔〕号括注正确字。如有漏字用〈〉号标明或将所漏字填入〈〉内。原文残缺的字,可用“□”充填,缺多少个字就填多少“□”,不能判明字数的,注明“上缺”或“下缺”。
    第三十一条 引文时要标明引文的著译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日期及页码。
    第三十二条 专用名词、特定事物要加注释,或直接完整表述其内容,如“三个代表”、“星火计划”、“863工程”等。
    第三十三条 注释的文字要简洁、明了,不超越范围。注释采用页末注,不用文末注、文内注。注码使用上角标,序号用①、②、③……标示。注释内容用注释线与正文隔开。
    第三十四条 为节省篇幅,几处注释系同一出处者,可以合并为条注。如①、②、③均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0页。也可依次简写,如:同上。

    第九章 图、表、照片
    第三十五条 图、表、照片以篇、章为基本单元标排顺序。如第一篇第一章的第一个表为表1-1-1,第一篇第一章的第一个图为图1-1-1。
    第三十六条 图和照片应真实、清晰,并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采用的地图、区划图、市街图等必须符合绘制时期国家关于地图绘制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 图、照片除志首插页外,要随正文置放,一般置于相关文字的附近或后面。
    第三十八条 表的设计要符合专业要求。标题应具有时间、地域(单位)、事项三个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其右侧标明表格所用计量单位,左侧标明表格序号。
    第三十九条 表根据情况一般随文放置。表的横栏、纵栏之间必须用细线划分,表的上下两端,用粗直线划断,左右两边不划线。
    第四十条 统计表的横行标题和纵行标题的排列次序,一般应按先合计后局部的顺序排列,先列“合计”或“总计”栏,然后再列各项栏,不要把合计和总计栏排在最后一栏。
    第四十一条 表格转页,下面的续表不能省表头及栏目,于表格左上注明“续表×”。
    第四十二条 表格中记述的数字,必须准确无误,总、分相符,并与正文中所记述的相关数字一致。
    第四十三条 图、表中年、月、日可以省去,如“1996.6.1” 。
    第四十四条 图、表中的比例关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二比五”写成“2∶5”。

    第十章 书写
    第四十五条 文稿统一用word格式排版,正文用四号宋体,大标题用二号黑体,小标题用三号黑体,A4纸打印,亦可报电子文稿。审稿时用红色墨水书写。校对符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706-93)〈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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