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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编纂工作规范
      依据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市政府的具体要求,为保时保质完成《哈尔滨市志》(1991―2005)的编纂,就市志承编单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志书篇目结构、资料选取及写作方法等方面做如下规范:

    第一章 承编单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第二轮修志工作需要,将修志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和参编单位,统称为承编单位。
    第二条 承编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有关地方志编纂的文件,了解掌握第二轮修志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牵头单位负责归口章节志稿的把关和总纂。
    第四条 参编单位负责所承担章节志稿的编纂。本次修志以章为基本承编单元,个别内容以节为基本承编单元,由承编单位按照分工分头编写。
    第五条 市地志办负责整个市志编写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审定验收。没有直接承编单位的内容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相关方面编写。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承编单位制订承编部分的资料搜集提纲,并上报市地志办,市地志办汇总形成《哈尔滨市志》(1991―2005)搜集资料大纲。
    第七条 承编单位按照搜集资料大纲,搜集、整理、鉴别和考证断限内入志资料,做到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并进行分类、建卡、存档。
    第八条 承编单位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写资料长编,资料长编要分类逐年编写。
    第九条 承编单位在资料长编的基础上编写初稿,并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地志办复审,承编单位根据复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直至达到终审要求;终审前,市地志办可视志稿情况,酌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为特约编审,从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史实等方面对志稿进行审改,市志主编例会负责志稿终审;市地志办责任编辑和责任副主编会同承编单位落实终审提出的修改意见,然后呈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验收。
    第十条 在资料搜集和志稿编写过程中,承编单位要设计并不断完善、细化志稿篇目。
    第十一条 志稿形成前及复审后,承编单位要向市地志办报送部分志稿进行抽审。

    第三章 篇目结构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市志》(1991―2005)篇目设计依照科学分类,同时兼顾社会分工的实际,采取横分门类,篇为第一级层次,篇下设章,章下分节,节下为目。
    第十三条 章下设无题序,相当于该章的概述。多家参编的章,以节为基本承编单元,节下设无题序。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个别条目如内容庞杂,无法综合记述,可以设二级目,二级目下不允许分层次记述,禁止设三级目。

    第四章 资料选取
    第十五条 承编单位要站在全市的角度而不是部门的角度选取资料,不记述机构沿革,不记述没有执法职能的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要突出本地优势和行业特色,发掘新事物、反映新变化,突出新特点。
    第十七条 依据条目记述范围,认真梳理资料,力求紧密围绕条目主题选择资料。对庞杂的资料有所取舍,选取有价值的资料入志,剔除偏离主题、超出记述范围的资料。
    第十八条 主体资料要全面完整,背景资料要揭示因果,数据要真实准确。

    第五章 记述方法
    第十九条 坚持竖写的原则。以时间为顺序,记述每一项事物发生、发展变化和消亡(或现状)的过程。
    第二十条 注意起始的文字表述。本次续志的上限是1991年,如果所记事物发生在上限之后,从发生年写起;若发生于上限之前,与上限之年所记事物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则需要适当追溯,否则一律起始于1991年。
    第二十一条 竖写要清晰表述事物在记述时段内的嬗变轨迹和因果关系。
    第二十二条 记述清楚下限年度记述对象的基本面貌。
    第二十三条 要点、线、面结合地记述事物的变化情况,既要有典型资料,又要有宏观综合资料,以保证记述主体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克服编年体的写法。
    第二十五条 章下序既可以分方面记述,也可以按时期记述,是对正文的高度概括,记述角度要有别于正文,不能记成节(目)的内容的浓缩或提要。
    第二十六条 正确处理文表关系。文与表相结合,表中的系统数字再现事物发展的动态,反映事物量的变化,文字重点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文表不应简单地重复,应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相互呼应,简洁明了地反映所记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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